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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147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洪瑞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47號

聲請人
鄭佼鳳
相對人
惠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宜眞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五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500H993)調解結果,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柒仟捌佰參拾元,並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八日給付聲請人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於民國107 年1月5日調解成立,詎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由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於107年1月5日調解成立,調解結果如主文第1項所示,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7 年1月9日中市勞資字第1060076619號函及勞資爭議調解記錄(案號:3500H993)附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上開調解結果所載之給付義務。茲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洪瑞隆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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