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鄭佼鳳 相 對 人 惠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宜眞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五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500H993)調解結果,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柒仟捌佰參拾元,並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八日給付聲請人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於民國107 年1月5日調解成立,詎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由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於107年1月5日調解成立,調解結果如主文第1項所示,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7 年1月9日中市勞資字第1060076619號函及勞資爭議調解記錄(案號:3500H993)附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上開調解結果所載之給付義務。茲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洪瑞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王小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