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黃宏瑋 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11樓 相 對 人 美玥風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宜真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7年1月3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 3442H971)調解結果,關於相對人同意於民國107年1月5日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8305元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進行調解,於民國107年1月3日調解成立,詎相對人未依 調解結果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8305元,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三、經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於107年1月3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107年1月5日給付聲請人積欠工資1003元、6517元及資遣費925元,扣除勞保自負額140元後,合計8305元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442H971)在卷可稽,惟相對人並未依調解結果履行其義務,亦經本院詢問後製有公務電話紀錄可參,則聲請人依前引法文聲請准予強制執行,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