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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187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羅智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87號

聲請人
廖淑華
相對人
麟雲資訊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瑞
相對人
麟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秋馨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107年1月26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2)(案號:35H13)所載:資方麟雲資訊整合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給付勞方廖淑華新台幣45,956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及資方麟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給付勞方廖淑華新台幣77,841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均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於民國107年1月26日調解成立,調解內容係資方麟雲資訊整合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給付勞方廖淑華新台幣(下同)45,956元及資方麟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給付勞方廖淑華77,841元。惟相對人迄今未依調解成立結果履行其債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三、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主管機關即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於107年1月26日調解成立內容如上,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2)(案號:35H13)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相對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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