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92號聲 請 人 陳奎瑀 許瑞龍 楊駿宥 陳俊良 郭清昭 江凱益 李宜叡 林佳和 許民函 王元均 古義德 陳坤泉 林慶昌 蕭寶雍 黃登科 褚凱聖 李博鈺 蔡亞真 羅萍 楊承燁 林英 黃于真 鄭素珍 陳怡伶 張麗麗 邱麗玲 林憶瀞 黃宗彥 黃賢慧 黃美嘉 周子君 江政益 賴玟雅 李秉修 江雅萱 陳慶昌 高蕙婷 相 對 人 饗炫餐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昱廷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饗炫餐飲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饗炫餐廳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葉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