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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2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2 日
  • 法官
    何世全
  • 法定代理人
    賴昱廷

  • 原告
    楊明皓
  • 被告
    饗炫餐廳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228號聲 請 人 楊明皓 相 對 人 饗炫餐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昱廷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1日所為107年度勞執字第228號之裁定,經聲請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相對人「饗炫餐飲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饗炫餐廳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黃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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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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