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234號聲 請 人 周泓諭 法定代理人 張素媛 周世昌 相 對 人 饗炫餐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昱廷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饗炫餐飲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饗炫餐廳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葉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