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239號聲 請 人 周泓諭 相 對 人 饗炫餐廳有限公司 賴昱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聲請人欄及附表「周泓渝」之記載,應更正為「周泓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