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5 日
  • 法官
    曹宗鼎

  • 原告
    周泓諭
  • 被告
    饗炫餐廳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239號聲 請 人 周泓諭 相 對 人 饗炫餐廳有限公司 賴昱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聲請人欄及附表「周泓渝」之記載,應更正為「周泓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吳克雯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