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王元均 楊駿宥 陳奎瑀 陳俊良 江凱益 李宜叡 林佳和 古義德 陳坤泉 臺中市○○區○○街00號 褚凱聖 蔡亞真 羅萍 楊承燁 林英 黃于真 鄭素珍 陳怡伶 張麗麗 黃宗彥 黃賢慧 李秉修 相 對 人 饗炫餐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昱廷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五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819H512)調解成立內容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如附表編號1 至3 、5 至22號所示一百零七年五月工資、延長工時工資(加班費)及資遣費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給付工資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7 年7 月5 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在案,此有該次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為證。詎相對人未履行調解結果所載之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如附表編號1 至3 、5 至22號所示107 年5 月工資、延長工時工資(加班費)及資遣費之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於107 年2 月7 日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內容為:「有關勞方請求107 年5 月工資、延長工時工資及資遣費事項,資方同意於107 年7 月15日給付,並匯入勞方帳戶」,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819H512)1 份在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上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給付義務。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上開給付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2 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黃凡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