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247號聲 請 人 許瑞龍 許民函 林慶昌 黃登科 邱麗玲 林憶瀞 周子君 江政益 賴玟雅 邱博麟 周泓渝 黃美嘉 相 對 人 饗炫餐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昱廷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7 年7 月25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974H548)關於:「有關勞方請求資遣費事項,資方同意於107 年7 月30日給付,並匯入勞方帳戶,資方並將收據傳真至勞工局結案(傳真號碼04-22520417 )」之內容(金額如附表所示),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勞資爭議,於民國107 年7 月25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惟相對人並未依調解成立內容給付,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於107 年7 月25日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如主文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974H548)1 份在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給付義務。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上開給付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2 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許家豪 附表: ┌──┬───┬─────────┐ │編號│聲請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 │ │ │之資遣費(新臺幣)│ ├──┼───┼─────────┤ │ 1 │許瑞龍│20,500元 │ ├──┼───┼─────────┤ │ 2 │許民函│16,400元 │ ├──┼───┼─────────┤ │ 3 │林慶昌│10,250元 │ ├──┼───┼─────────┤ │ 4 │黃登科│17,084元 │ ├──┼───┼─────────┤ │ 5 │邱麗玲│9,178元 │ ├──┼───┼─────────┤ │ 6 │林憶瀞│5,417元 │ ├──┼───┼─────────┤ │ 7 │周子君│3,356元 │ ├──┼───┼─────────┤ │ 8 │江政益│2,594元 │ ├──┼───┼─────────┤ │ 9 │賴玟雅│3,180元 │ ├──┼───┼─────────┤ │ 10 │邱博麟│895元 │ ├──┼───┼─────────┤ │ 11 │周泓渝│1,010元 │ ├──┼───┼─────────┤ │ 12 │黃美嘉│2,733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