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2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298號
- 聲請人
- 康堯進
- 代理人
- 柯資興
- 相對人
- 形巨機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瑞祥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五日社團法人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NO.2233A523)所載:「(2)康堯進(民國)107 年6 月份工資(新臺幣)2 萬9000元,分三期匯入勞方指定帳號(郵局700 ,戶名:柯資興,帳號:00000000000000),於107 年9 月3 日給付1 萬元、107 年10月1 日1 萬元、107 年11月1 日9000元。如有一期未履行,其餘未到期部份視同全部到期。」,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薪資拖欠之勞資爭議,於民國(下同)107 年8 月15日經社團法人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為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案,詎相對人並未履行調解方案所載給付薪資之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社團法人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進行調解,於107 年8 月15日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結果即如上揭主文所載之內容,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7 年8 月17日中市勞資字第1070046341號函及上開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在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而聲請人以相對人就上述調解成立內容已到期,卻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2 項,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