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6 日
- 法官李嘉益
- 法定代理人林秋月
- 當事人陳嘉利、捷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58號 聲 請 人 陳嘉利 相 對 人 捷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月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7年1月18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94H30)所載: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即調解紀錄附 件勞工名冊及請求金額明細表序號18之聲請人陳嘉利)資遣費新臺幣5萬8000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給付勞資爭議事件,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於民國107年1月18日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資遣費新臺幣(下同)5萬 8000元,並於當日轉帳至聲請人個人帳戶,惟相對人並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 制執行等情。經核已提出該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94H30)為證,堪信屬實。本件聲請與首揭 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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