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簡上字第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簡上字第14號
- 上訴人
- 章鐈之
- 上訴人
- 陳南榮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廖本揚律師
- 被上訴人
- 和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偉
- 訴訟代理人
- 李明海律師
- 複代理人
- 梁鈺府律師
廖于禎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勞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星期五下午3點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勞工法庭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簡上字第14號
廖于禎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勞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星期五下午3點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勞工法庭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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