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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簡上字第14號

給付勞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李悌愷段奇琬蕭一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簡上字第14號

上訴人
章鐈之
上訴人
陳南榮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
被上訴人
和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偉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
複代理人
梁鈺府律師

      廖于禎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勞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星期五下午3點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勞工法庭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法 官 段奇琬

法 官 蕭一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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