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18號上 訴 人 林文賢 被 上訴人 玉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7年度勞訴字第118號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0,499元(計算式:工資781,723元+補提繳退休金 48,7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上述訴訟標的金額中,工資部分為781,723元,如僅就此部分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2,885元,暫免徵收二分之一即6,44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上述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扣除暫免徵收6,443元, 應即徵收7,2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