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2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23號
- 原告
- 陳南同
- 訴訟代理人
- 鄭志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佳詠即靖成科技企業社、大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大新電纜股份有限公司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446,4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1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2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佳詠即靖成科技企業社、大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大新電纜股份有限公司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446,4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1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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