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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0 日
  • 法官
    林慶郎

  • 當事人
    陳南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23號 原   告 陳南同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佳詠即靖成科技企業社、大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大新電纜股份有限公司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446,4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1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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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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