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23號 原 告 陳南同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佳詠即靖成科技企業社、大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大新電纜股份有限公司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446,4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1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