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25號
- 原告
- 張愷銘
- 被告
- 台灣達富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俊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290元,惟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47, 002元、提繳140,849元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關於財產權上之請求487,851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另請求非自願離職證明屬於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9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5,290元,尚不足3,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