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25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張愷銘
- 訴訟代理人
- 江銘栗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台灣達富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俊儀
- 訴訟代理人
- 郭美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3月4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2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3月4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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