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25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張愷銘 訴訟代理人 江銘栗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台灣達富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俊儀 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3月4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