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33號
- 上訴人
- 鴻佑機械鈑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倪學墩
- 被上訴人
- 陳勝發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係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其中,判決主文第1項部分,係上訴人應發給被上訴人服務證明書、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核其標的係對於勞工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判決主文第2、3項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336,8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