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33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鄭舜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33號

上訴人
鴻佑機械鈑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學墩
被上訴人
陳勝發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係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其中,判決主文第1項部分,係上訴人應發給被上訴人服務證明書、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核其標的係對於勞工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判決主文第2、3項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336,8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