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33號上 訴 人 鴻佑機械鈑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學墩 被 上訴人 陳勝發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係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其中,判決主文第1項部分,係上 訴人應發給被上訴人服務證明書、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核其標的係對於勞工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判決主文第2、3項部分,訴訟標 的金額合計為336,8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