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42號
- 上訴人
- 精光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樹忠
- 訴訟代理人
- 張世明律師
- 被上訴人
- 高碧鍬
- 訴訟代理人
- 梁徽志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聲明未敘明內容,觀上訴
人於原審之請求,推知上訴聲明應為廢棄原判決、駁回被上訴人
之訴。被上訴人訴之聲明第一項為: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
)418,594元及自民國107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訴之聲明第二
項為:上訴人應發給離職原因為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核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萬1,280元(計算式:6780+
4500=1128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