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43號
- 上訴人
- 劉永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代宇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新臺幣(下同)108360元,並自106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屬財產上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上訴請求被上訴人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正本予上訴人部分,屬非財產上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61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