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43號
- 上訴人
- 劉永太
- 被上訴人
- 代宇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紹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所明定。是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8年3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