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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
    李嘉益

  • 當事人
    黃明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51號 原   告 黃明樺 林世文 林易興 張寅稠 林世和 蘇德軒 王勳啓 林明賢 張家豪 劉子平 兼上列5人 訴訟代理人 洪博寓 被   告 立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佩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8日 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立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勳啟」之記載,應更正為「立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王勳啓」。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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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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