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63號原 告 陳里靜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法扶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國源律師 被 告 赫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汨杰 訴訟代理人 蔡其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有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兩造請向本院陳報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查本件原告業務侵占案件之偵查進度及結果,期日另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