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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63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廖欣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63號

原告
陳里靜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李國源律師
被告
赫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汨杰
訴訟代理人
蔡其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有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兩造請向本院陳報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查本件原告業務侵占案件之偵查進度及結果,期日另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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