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85號
- 原告
- 白文宗
- 訴訟代理人
- 何志揚律師(法扶律師)
- 複代理人
- 江伊莉律師
- 被告
- 台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博文
- 訴訟代理人
- 江堃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文欄第一項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零壹拾壹元」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肆佰捌拾玖元」記載;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文欄第三項中關於「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肆仟零壹拾壹元為原告供擔保」,應更正為「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參仟肆佰捌拾玖元為原告供擔保」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