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30 日
- 法官李悌愷
- 當事人邵玉芳、信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潘碧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94號 原 告 邵玉芳 尤政中 蔡青宏 兼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慧華 被 告 信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潘碧雄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鄭志仁 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第三人台灣銀行對原告吳慧華及被告信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主參加訴訟(本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1號),應再開言詞 辯論,並指定108年3月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 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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