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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94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李悌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94號

原告
邵玉芳
原告
尤政中
原告
蔡青宏
原告
兼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慧華
被告
信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特別代理人 潘碧雄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鄭志仁

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第三人台灣銀行對原告吳慧華及被告信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主參加訴訟(本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1號),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3月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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