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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00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游文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00號

原告
張晏晟
被告
大漢觀寶國際拍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琪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給付資遣費等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該裁定已於107年10月16日寄存送達於原告自行陳報之住居所之警察機關,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另原告聲請訴訟救助部分(107年度救字第167號),業經本院駁回聲請,並於107年11月5日確定在案。

三、原告逾期且迄今仍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00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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