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03號 原 告 張馨云 原 告 孫家惠 被 告 紘綻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雋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4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2頁第8列「預告期間工資」等文字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