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03號
- 原告
- 張馨云
- 原告
- 孫家惠
- 被告
- 紘綻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雋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4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2頁第8列「預告期間工資」等文字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