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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03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03號

原告
張馨云
原告
孫家惠
被告
紘綻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雋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4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2頁第8列「預告期間工資」等文字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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