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19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李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19號

原告
蔡金蘭
被告
鮮美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聰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所請求者為工資差額新臺幣(下同)1,120元、延長工時工資471元、資遣費1,499元、預告工資11,200元、休假日工資1,050元、溢扣餐費及勞保費163元,合計15,5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請求工資部分合計14,004元(即1,120+471+11,200+1,050+163=14,00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暫免徵收二分之一即5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扣除500元後,現應徵500元。又原告另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屬於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再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李 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