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吉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戎偉德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蕙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27日本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9,9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