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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2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李慧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吉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戎偉德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張蕙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27日本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9,9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慧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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