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45號
- 原告
- 林昕雅
- 訴訟代理人
- 陳國偉律師
- 被告
- 礽豐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瑞宏
- 訴訟代理人
- 王翠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本件於民國108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經被告表示請求以和解方式處理本案,原告亦具狀同意以和、調解方式終結本案,並聲請再開言詞辯論。本院慮及兩造意願,認有再開辯論,另定期協商之必要。
二、協商庭期另行通知兩造。如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場,應出具本人授予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