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59號原 告 王建英 被 告 莊士輝 訴訟代理人 顏福楨律師 被 告 永安風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家豪 訴訟代理人 陳琮涼律師 洪嘉威律師 李思怡律師 被 告 群緯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林錦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玉綉 劉秀麗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2月17日上午9時15分在本 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被告群緯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群緯公司)應於二週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到院(繕本《含證物影本》請逕寄送原告): ㈠被告群緯公司主張有為原告代墊支出勞保及健保自負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0,452元部分,應提出該10,452元係由被告群緯公司代墊支出之收據等憑證資料,並敘明該10,452元得自原告本件請求予以扣除(或抵充)之法律依據為何? ㈡被告群緯公司應提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原告支票票款各17,086元、22,177元、820元之理賠明細 資料。 三、被告莊士輝應於二週內補提民事答辯(三)狀正本【請併附該答辯狀所載之附表一「原告澄清醫院支出統計表」及附表二「原告林新醫院支出統計表」】到院(請另附繕本(含證物影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