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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6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黃建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63號

原告
詹婉菱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李秉哲律師
被告
白面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肆佰陸拾陸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零參拾元之記載;主文欄第四項中關於「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玖仟肆佰陸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之記載,應更正為「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壹仟零參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建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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