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63號
- 原告
- 詹婉菱
- 訴訟代理人
- 謝秉錡律師(法扶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秉哲律師
- 被告
- 白面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建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肆佰陸拾陸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零參拾元之記載;主文欄第四項中關於「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玖仟肆佰陸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之記載,應更正為「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壹仟零參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