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3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崇德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允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慧瑩、曾文祺、謝沛瀠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