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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81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李悌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81號

原告
傅俊傑
訴訟代理人
楊惠雯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新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正
訴訟代理人
林孝甄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1月3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事先具狀就下列問題表示意見:原告106年7月至106年12月間每月之薪資明細表中所載「免稅加班:4140 伙食津貼:2100」之性質是否屬工資?於計算原告請求計算「正常工時之薪資」時,可否將之列入計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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