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81號 原 告 傅俊傑 訴訟代理人 楊惠雯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新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正 訴訟代理人 林孝甄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1月3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事先具狀就下列問題表示意見:原告106年7月至106年12月間每月之薪資明細表中所載「免稅加 班:4140 伙食津貼:2100」之性質是否屬工資?於計算原告請求計算「正常工時之薪資」時,可否將之列入計算?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