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81號
- 上訴人
- 新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坤正
當事人與傅俊傑間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108年3月6日本院
107年度勞訴字第81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22,8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1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