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81號上 訴 人 新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正 當事人與傅俊傑間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108年3月6日本院 107年度勞訴字第81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22,8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1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