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裁定公司解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林玉潔 相 對 人 鼎益盛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司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鼎益盛數位行銷有限公司應予解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公司裁定解散事件,法院為裁定前,應訊問利害關係人。公司法第11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17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有限公司固得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1條第1項第3款項規定,經股東全體之 同意而解散,並依同法第24條規定進行解散清算程序,且於公司不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時,利害關係人得依同法第397條規定,申請廢止公司登記;惟在此之前,公司若符合 公司法第11條裁定解散之要件,而經股東提出聲請,法院仍得就其是否符合公司法第11條之要件加以審酌,以決定是否准予裁定解散,而不受其股東全體是否已同意公司解散之影響。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公司股東林玉鈴之配偶林俊昇另開名為益盛科技軟體有限公司(下稱益盛公司),相對人於2018年度以前均採用法定代理人即聲請人林玉潔之個人經歷及資歷,合約簽約收款均為益盛公司,多年來成交合約未給予聲請人一分錢;相對人被利用為接案人頭工具,客戶訂金款項均入益盛公司,造成相對人106年度營收為新臺幣(下同)18 萬元,聲請人生計造成困難;相對人無任何進帳,法定代理人健保欠費高達5萬元無力償還;益盛公司負責人林俊昇要 求聲請人離開辦公室,強制刪除聲請人所有公司信箱、帳號、網路硬碟;益盛公司與相對人公司名稱相似,造成市場嚴重混淆,益盛公司收割相對人公司多年成果,使相對人公司變成有名無實之虛殼,故聲請法院裁定公司解散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業據其提出臺中市政府民國105年6月24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7584540號函、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 表、相對人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請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費及滯納金欠費明細表、LINE生活圈帳號管理授權變更申請書等為證(見本院卷第5至21頁)。 ㈡、相對人公司除聲請人外,尚有董事兼股東林玉鈴一人(二人出資額各50萬元)乙情,有相對人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頁)。經本院徵詢相對人之另一股東林玉鈴,林 玉鈴表示因公司經營理念不和,與相對人實際經營人林玉潔各自分開經營,故同意解散相對人公司,有其檢附之函文在卷可稽,顯然亦無意願繼續經營,是相對人公司之全體股東均已無繼續經營公司之意願甚明。又本件聲請事件,經本院依法徵詢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意見,據主管機關即臺中市政府函覆本院謂:「經承辦人訪視公司所在地,係屬一般無管理室之社區大樓,並訪問當地居民,據該大樓應無有公司營業跡象。據本府107年7月12日公司裁定解散訪談紀錄公司登記現址無營業跡象」等語,有隨函檢附臺中市政府於107年7月12日派員對聲請人進行訪談之紀錄及現場照片在卷可稽。基上,相對人公司目前確無營業之事實,且所有股東主觀上亦均無經營之意願,參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足認相對人公司之經營,確有顯著困難之情事,在相對人公司尚未依法進行解散清算程序,及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前,聲請人聲請解散相對人公司,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