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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33號

公司解散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廖欣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33號

聲請人
鄭秀爵
相對人
英美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惠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司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標的價額依相對人公司資本總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0 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應徵聲請費用2,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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