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33號
- 聲請人
- 鄭秀爵
- 相對人
- 英美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惠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相對人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又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相對人公司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1 日寄存送達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於同年10月11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依前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