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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33號

公司解散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廖欣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33號

聲請人
鄭秀爵
相對人
英美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惠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相對人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又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相對人公司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1 日寄存送達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於同年10月11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依前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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