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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37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李嘉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37號

聲請人
艾格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秋墩

上列聲請人聲請本院為相對人巨頂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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