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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49號

裁定解散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張美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49號

聲請人
楊凱翔
相對人
浩瀚複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奧利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千元;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解散事件,因未繳納聲請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3日通知聲請人於送達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7年9月11日寄存送達,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聲請費,有送達證書、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憑,是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美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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