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49號
- 聲請人
- 楊凱翔
- 相對人
- 浩瀚複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奧利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千元;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解散事件,因未繳納聲請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3日通知聲請人於送達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7年9月11日寄存送達,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聲請費,有送達證書、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憑,是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