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54號

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楊珮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54號

聲請人
黃鴻隆即民順投資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民順投資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自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10年,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公司法第94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113 條規定,於有限公司亦有準用,是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之產生,僅須經由股東過半數同意定之,並無如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尚須聲請法院指定之問題。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民順投資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7 年度司司字第177 號核備在案,該公司已清算完結,並經股東同意指定黃振嘉為民順投資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為此,聲請本院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惟查,民順投資有限公司係屬有限公司之組織,其清算程序之進行應準用無限公司之規定,其清算程序之進行自應準用公司法關於有限公司之規定,是依前開法條規定,關於簿冊文件保存人逕由其股東過半數同意即可,尚無庸聲請本院指定該公司簿冊文件之保存人,從而,本件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俊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