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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57號

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王怡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57號

聲請人
即清算人
黃鴻隆會計師
相對人
天華投資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黃振嘉為相對人天華投資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天華投資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對於法院依公司法規定指定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前項程序費用,由公司負擔。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4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程序業已完結,並於民國107年9月21日經全體股東同意選任黃振嘉為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爰聲請法院指定黃振嘉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7年7月5日中院麟非柒107司司179字第1070068566號函(聲請人呈報相對人清算完結,准予備查)、催報債權3日公告報紙、違章欠稅查復表等影本;及107年9月21日天華投資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黃振嘉出具之同意書各1份為證,經核閱無誤。是本件聲請尚無不合,爰指定黃振嘉為相對人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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