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他字第237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他字第237號

受裁定人即

原告
黃國昌
原告
受裁定人即
被告
林家宏
被告
受裁定人即
被告
周予禾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106年度救字第74號),因該訴訟事件已經終結,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下:

主文

受裁定人即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壹佰柒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受裁定人即被告林家宏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受裁定人即被告周予禾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零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亦為同法第91條第3項所明定。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於法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上揭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94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6年度救字第7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嗣該事件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438號判決原告部分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林家宏負擔百分之三十、被告周予禾負擔百分之二十;餘由原告負擔確定。依前揭規定,本院應依職權裁定訴訟費用並向應負擔之當事人徵收之。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000元,故暫免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0,350元。是以,被告林家宏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3,105元(計算式:10350×30/100=3105),被告周予禾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2,070元(計算式:10350×20/100=2070),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5,175元(計算式:10350-3105-2070=5175),並各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他字第237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