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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21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213號

債權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欣信榮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為何,並提出計算式(臺端請求事項金額153,442元,原因事實金額129,752元,兩者金額不符,請提出詳細計算式,以釋明本件正確請求金額為何)。

㈡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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