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2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213號
- 債權人
-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孝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欣信榮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為何,並提出計算式(臺端請求事項金額153,442元,原因事實金額129,752元,兩者金額不符,請提出詳細計算式,以釋明本件正確請求金額為何)。
㈡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