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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 原告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欣信榮企業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213號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欣信榮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為何,並提出計算式(臺端請求事項金額 153,442元,原因事實金額129,752元,兩者金額不符,請提出詳細計算式,以釋明本件正確請求金額為何)。 ㈡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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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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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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