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2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221號
- 債權人
-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李念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雅活創作股份有限公司、林書弘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附表編號1-1之利息起算日是否正確,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該起息日在活動日之前)。
㈡確認附表編號2使用酬勞(含稅)311,468元之計算方式,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依證物9之報酬記費表金額為226,522元,與附表金額不符)。
㈢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