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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
    李念和

  • 原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雅活創作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221號債 權 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念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雅活創作股份有限公司、林書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附表編號1-1之利息起算日是否正確,如有誤載,請 具狀更正(該起息日在活動日之前)。 ㈡確認附表編號2使用酬勞(含稅)311,468元之計算方式,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依證物9之報酬記費表金額為 226,522元,與附表金額不符)。 ㈢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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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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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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