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2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221號
- 債權人
-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李念和
- 債務人
- 雅活創作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書弘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伍仟貳佰柒拾肆元,及附件附表所示金額按附表之利息計息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