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4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403號
- 債權人
- 王火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葉春惠、徐忠義、建宇工程行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建宇工程行」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倘為合夥,並請陳報其合法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洪崑豪」住所地址正確為何?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403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葉春惠、徐忠義、建宇工程行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建宇工程行」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倘為合夥,並請陳報其合法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洪崑豪」住所地址正確為何?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