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4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王火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403號債 權 人 王火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葉春惠、徐忠義、建宇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建宇工程行」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倘為合夥,並請陳報其合法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洪崑豪」住所地址正確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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