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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40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403號

債權人
王火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葉春惠、徐忠義、建宇工程行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建宇工程行」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倘為合夥,並請陳報其合法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洪崑豪」住所地址正確為何?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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