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66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668號
- 債權人
- 太堉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致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潘瑋貞即玄聖水電工程行即群富水電工
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查報債務人玄聖水電工程行(統一編號:00000000號)自民國105年8月起歷次商業登記及負責人登記資料,以釋明群富水電工程行變更為玄聖水電工程行;並提出歷次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如玄聖水電工程行即群富水電工程行之負責人有變更,請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人。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