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6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668號債 權 人 太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致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潘瑋貞即玄聖水電工程行即群富水電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查報債務人玄聖水電工程行(統一編號:00000000號)自民國105年8月起歷次商業登記及負責人登記資料,以釋明群富水電工程行變更為玄聖水電工程行;並提出歷次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㈡如玄聖水電工程行即群富水電工程行之負責人有變更,請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施玉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