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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66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668號

債權人
太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致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潘瑋貞即玄聖水電工程行即群富水電工

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查報債務人玄聖水電工程行(統一編號:00000000號)自民國105年8月起歷次商業登記及負責人登記資料,以釋明群富水電工程行變更為玄聖水電工程行;並提出歷次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如玄聖水電工程行即群富水電工程行之負責人有變更,請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人。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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