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0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076號債 權 人 吳薏曄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宣燁即金豪潔工程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未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對本件債務請求之依據,嗣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7 日以裁定命債權人於五日內,提供本件支票票號LCA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暨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應為何日?此項裁定已於107年5月11日送達於債權人住所並由其子代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顯未盡釋明之責,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