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277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藍培仁即藍允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貳佰零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藍培仁即藍允富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5433721001143202,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4月30日止累計198,203元正未給付,其中40,105元為消費款;154,498元為循環 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賴亮蓉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127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藍培仁即藍│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40105 │允富 │5月0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