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林綺玲
- 當事人巨林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於債務人百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之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303號債 權 人 巨林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綺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百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㈡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459,802元是否有誤?(519,375-59,793=459,582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林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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